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57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
被告人邓××(自报)。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邓××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邓××伙同陈××(另案处理)窜至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聚新一路溜冰场,并围住被害人谭××。张×等人编造谭之前在溜冰时碰撞过陈××的借口,向谭索要600元,谭因身上没钱就打电话向朋友们借钱,但没有借到。期间,张×踢了谭学才一脚,并持刀威胁谭。后张×等三人挟持谭来到溜冰场旁边小店向店老板刘××借钱,刘没有同意。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小店将邓××、张×抓获,当场从张身上缴获小刀两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谭××的陈述,证人陈×鸿、刘××、杨×、邱××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作案刀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函,说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张×、邓××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邓××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人邓××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邓××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