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53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4日17时20分,被告人卢××坐上从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开往宵边医院的13路公共汽车。当公共汽车行驶到长安镇乌沙社区大润发商场路段时,卢××用手将被害人谢××放在前裤袋的一部黑色HTC牌S710D型手机扒窃到其裤袋里。得手后,卢××准备下车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获,并当场起回被扒的手机(价值1177元)。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谢××的陈述,证人谢×玲、黄××、刘××、陈×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手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卢××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卢××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扒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还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卢××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