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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67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3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伦××携带钥匙、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车站附近路段伺机盗窃。伦××见被害人卢××的一辆五菱牌小车(价值2592元)停放在路边,遂用力拉开车门,采用钥匙及拼接电线等方法试图启动汽车。期间,巡逻经过的治安队员发现并将伦××抓获,当场缴获上述被盗汽车及剪刀等作案工具。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卢××的陈述,证人叶××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审讯录像光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检验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伦××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还考虑到被告人伦××已经认真悔罪,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具备监管条件,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邝中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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