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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0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0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2013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窜至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娄关山工业园盈纳电子厂宿舍404房,见宿舍门没锁便开门进去,盗走被害人欧××的IBM联想牌T6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约价值1881.9元)、库珀牌手机一部(约价值630元)以及被害人严××的长虹爱国者手机一部(约价值315元),后离开现场并销赃。
二、2013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窜至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赛仑特厂宿舍楼605房时,打开宿舍的房门,偷走被害人杨××的COBY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约价值1080元),后离开现场并销赃。杨××发现宿舍被盗后查看宿舍监控录像并报警。同月28日14时许,当张××再次来到娄山关工业园伺机盗窃时,因形迹可疑被娄山关工业园的保安当场抓获。随后,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将张××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缴回。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参与盗窃两宗,涉案金额约3906.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欧××、严××、杨××的陈述,证人孟××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证明,调查函,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张××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视被告人张××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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