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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94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94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3月开始,被告人顾××伙同陈×、吴××(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多次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农贸市场三楼空置酒吧盗窃电线及铝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顾××伙同陈×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走电线约94斤,销赃得款1200元并平分赃款。
二、2012年4月10日左右一天23时许,顾××伙同陈×又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走约130斤电线,并销赃得款1700元。
三、2012年4月22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顾××伙同陈×、吴××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走约460斤电线,销赃得款6000元,三人平分。
四、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22时许,顾××伙同陈××、吴××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走约320斤电线,销赃得款4200元。
五、2012年9月下旬一天23时许,顾××伙同陈××、吴××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走约78斤电线、约36个铝窗框,销赃得款2300元。
六、2012年10月1l日23时许,顾××伙同陈×窜至上述空置酒吧盗窃铝窗窗框,在拆卸铝窗窗框时被保安发现,顾××被当场抓获。破案后,被拆卸的约15个铝窗框已起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被盗财物无法缴回。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共参与盗窃6宗,盗窃财物共价值约1610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卢陈××、吴××的陈述,证人王陈××、吴××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丢失物品清单,说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顾××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顾××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代勇军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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