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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6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1把匕首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厚涌路45号和平公寓内伺机盗窃。王XX进入被害人莫XX租住的829房内,欲盗走该房内的OPPO牌T703型手机1部(价值770元)时被莫发现,王拿出匕首威胁莫。后王XX被闻讯赶到现场的房东等人抓获。经鉴定,上述匕首是管制刀具。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XX辩称其没有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只是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一把匕首窜至东莞市厚街镇厚涌路45号和平公寓内伺机盗窃。后王XX潜入被害人莫XX租住的829房内,见莫正在床上睡觉,便偷走莫放在床边小桌子上OPPO牌T703型手机1部(价值770元)。王XX准备离开房间时被莫XX发现,莫叫王归还手机,王便将手机给回莫。后王XX被闻讯赶到现场的房东等人抓获,并从王身上缴获匕首一把。经鉴定,上述匕首是管制刀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莫XX的陈述,证人黄X、林X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管制马具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户籍证明,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王XX入户盗得被害人莫XX手机被发现后,王XX虽即拿出匕首藏在身后,但并没显露给莫XX看,莫XX也没有对王XX实施抓捕的行为,房东到场后叫王XX出房,王XX即跟随房东到一楼大堂,后房东从王XX的裤袋里搜出匕首。被告人王XX实施盗窃后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方式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XX辩解不构成抢劫罪,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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