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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3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2013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黄X窜至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绿扬鞋厂A2栋女生宿舍伺机盗窃,见该栋206房没有锁门,黄便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任XX放在床头的步步高牌S9型手机1部(约价值1710元)。得手后,黄X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起回。
(二)同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黄X再次窜至上述鞋厂A2栋女生宿舍伺机盗窃,见该栋302房没有锁门,黄便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杨XX放在床头的Sunup牌ZN001型手机1部(价值628元)以及现金49.5元,后黄逃至3楼洗手间。值班的工厂保安发现并抓获黄X,从黄处缴获上述手机及现金。破案后,上述缴获的手机及现金均已发还被害人杨XX。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任XX、杨XX的陈述,证人杨X、肖X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参考核定表,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收据,调查函,户籍证明,被告人黄X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黄X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黄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罪。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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