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671号(2)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XX处查扣的五菱小面包车(挂车牌粤S8M069)一辆,由公安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茂华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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