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938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9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及辩护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2月16日开始,被告人袁X与被害人陈XX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环东路311号迎客松公寓3188房内同居。同月27日0时许,袁X与陈XX因陈的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袁用拳头殴打陈并将陈的腰椎部打伤。同年3月5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陈XX报案后赶到迎客松公寓3188房内将袁X抓获。经法医鉴定,陈XX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童X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说明材料,被告人袁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X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后还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袁X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归案后认罪、悔罪,没前科。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袁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袁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袁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笑兴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