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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96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6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2月11日21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民警陈XX驾驶警车(粤S9449警)带领协警员方XX、陈XX、刘XX、梁XX、王XX在东莞市厚街镇港口大道路段巡查,见被告人黄X驾驶一辆无牌推土车经过,陈等人即鸣警笛示意黄停车接受检查。黄X拒不停车,陈XX等人驾车追其至上河居桥底路段。黄X下车后,持铁棍欲殴打陈XX等人,但被制止。后从一辆小轿车下来数名男子阻挠陈XX等人,黄X即趁机驾驶推土车逃跑。陈XX等人再次驾车追赶,在追至厚街镇石角码头建生混凝土公司对面时,黄X即纠集约二十名男子拍打警车。期间,黄X等人持铁管砸烂警车玻璃后(维修价格1893元),将车内的方XX、刘XX等人打伤。作案后,黄X等人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XX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刘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2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大剧院内将被告人黄X抓获。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刘XX、方XX、梁XX、陈XX、陈XX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人民警察证,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被告人黄X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黄X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黄X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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