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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四初字第84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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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莹
代理审判员 何佩诗
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振滨
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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