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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四初字第74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二法民四初字第74号



原告:黄X,男,汉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X礼,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寨,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郭X华,男,香港特别行政居民,。
被告:陈王X慧,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系东莞市大朗XX毛织加工厂的经营者。
原告黄X诉被告郭X华、陈王X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佩诗、人民陪审员叶玉勤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9日,被告郭X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X华对此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予以确认,并承诺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000元。被告郭X华未在约定期限还款。原告催款未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王X慧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应还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交证据:协议书、流动人口生育证明、出生证。
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郭X华签订协议书,约定:为了走货需要,被告郭X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按每件毛衣成本人民币10元、利润提成人民币0.8元计,利润提成为人民币8000元(10000件×人民币0.8元/件);被告郭X华承诺于2011年5月9日前将本金及利润提成合计人民币108000元返还给原告;若被告郭X华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郭X华按每超15天即以人民币4000元为标准追加赔偿。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润提成性质为借款利息,被告郭X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被告陈王X慧的流动人口生育证明。该证明由河南省光山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4月11日颁发,显示持证人被告陈王X慧已婚,配偶为被告郭X华。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流动人口生育证明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郭X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由于案涉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即原告的住所在中国内地,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相关陈述均予以确认。被告郭X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X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确认协议书约定的利润提成性质为借款利息,原告与被告郭X华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故协议书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100000元),该利率超出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X华应向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币 1950元[以人民币100000元本金,自借款之日即2011年4月9日起按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计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1年5月9日止]。原告要求被告郭X华自应还款次日即2011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没有超出双方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中超出本院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王X慧的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显示两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前为婚姻状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欠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欠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提出或举证证明该欠款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之一,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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