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9号 (2)
2012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海珠区一制衣厂内抓获张正花,并在其暂住地缴获其作案用的手枪(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2年8月17日22时许,刘某乙、旺少林、马某某与孔某某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东胜新街南六巷1号晨曦餐厅与张正花、王某某因赌债发生矛盾,张正花开枪将刘某乙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2012年8月20日晚,公安人员在海珠区康乐东约南七巷9号四楼一无名制衣厂内抓获张正花。
3、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穗公海刑勘〔2012〕126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胜新街东六巷一号晨曦餐厅门前。晨曦餐厅门前及餐厅内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陈西餐厅北侧的临街商铺“创旺服装辅料行”大门向西,在门前人行道上有一枚直径5.6mm的子弹弹壳。现场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
4、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26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刘某乙符合右胸部枪伤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痕迹)字[2012]315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送检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送检枪弹型物品属于制式枪弹,送检的现场弹壳是送检枪支所发射遗留,送检的从死者刘某乙身上提取的弹头是送检枪支所发射遗留。
6、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2]45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刘某乙左手斑迹上检出的血迹来自穗公(司)鉴(DNA)字[2012]434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中刘某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7、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036号化验检验报告:刘某乙衣服右胸部破损口处附着物中检出含锡、铅元素的颗粒。
8、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从现场提取“GXG”牌T恤一件,颜色为深蓝色。
9、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民警前往搜查的位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南十巷2号六楼,被搜查地为一室一厨一厕结构,是康乐东约南七巷9号四楼一无名制衣厂的员工宿舍,内有七张床,在正对大门边第二张床下铺的床头位置找到一粉红色挎包,在挎包的夹层处,民警搜查出一长约10厘米的银色手枪,手枪装有弹夹一个,内有四发子弹。
10、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人员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东约南十巷2号六楼扣押手枪一支、弹夹一个、子弹四发,被告人张正花对扣押物品照片进行了签认。
11、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显示刘某乙于2012年8月18日死亡。
12、被告人张正花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害人刘某乙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张雄飞欠我8000元赌债,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案发当晚21时左右,我和刘某乙商量,由我把张雄飞骗来交给给刘,再由刘向张讨债。22时左右,张雄飞告诉我他到了海珠区龙潭桥南新街,我告诉刘某乙、汪某某说我去跟张找到吃饭地方,到时候将地址告诉他们,他们就可以去找张要钱了。我和张雄飞及张的朋友王某某一起到晨曦餐厅吃饭,并把地址发给汪某某。23时,见刘某乙、汪某某进入餐厅到我们餐桌前,刘问“谁是雄飞”,张起身,刘说出去聊聊,张、王跟着刘某乙、汪走出餐厅,两三分钟后,我见张突然拿着一把手枪朝刘正面开了一枪,听到“呯”一声枪响后,我冲出餐厅,见刘被朋友孔勇鹏扶着,张和王已不见了,我把刘扶上一部的士,送他去医院了。
经辨认照片,马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正花就是案发当晚持枪将刘某乙打伤的男子。
15、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2年8月17日晚,刘某乙说张雄飞欠了马某某的钱,马又欠了刘的钱,现马知道张在一个餐馆里,让我们去餐馆带走张,押到棠溪村,交给其朋友。我和刘某乙一起走,路上我打电话给大鹏,让他到桥南新街的路上等我,我、刘某乙见到大鹏后,我打电话给马,马未接,回信息让我到东胜新街。我们到东胜新街,我和大鹏跟着刘某乙进到一间餐厅,见到马某某与一男子坐在一起。刘某乙走到桌前,我和大鹏跟在后面,刘某乙对着马某某三人喊“哪个是雄飞?”张雄飞说他是,刘某乙就对张雄飞说出去聊聊,接着刘某乙和张雄飞到餐厅门口,我和大鹏跟着走出餐厅,站在门边。张雄飞拿出打架的架式,而刘某乙瞪着张,张突然拿出一支黑色的手枪,对着刘讲“你敢上前一步”,而刘某乙真的向前走了一步,张对着刘开了一枪,刘中枪后,向右边侧过身子拉起衣服看了看右胸中枪的枪孔后,就倒下了。
经辨认照片,汪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雄飞就是案发当晚用枪对着刘某乙胸口打了一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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