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9号 (4)
经辨认照片,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正花就是张雄飞,曾说他开枪打伤一人,后来把枪藏在她的挂包里。
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正花放在其挂包夹层里的手枪、弹夹、子弹照片进行了签认。
2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一个多月前,张雄飞对我说他和伍警卫去赌场赌钱时他替伍警卫做担保向“小马”借了一笔钱,现小马向他追债,而张又没钱还。约十天前张过来大塘桥南新街找我,我和张雄飞、聂文波、张涛四人去到张涛位于桥南新街的宿舍,张雄飞从其裤袋内掏出一把银白色小手枪给我们看,我和张涛把手枪拿过来玩,退下弹匣见里面有五颗金黄色的子弹,后张雄飞将枪收回去了。2012年8月17日20时许,张雄飞找到我,称过一会和“小马”一起吃饭并邀我一起去,我答应了。不久小马提议到大塘东胜新街吃饭,我们三人去到那里坐下来刚点好菜,突然从门外走进来七名男子,其中一人走到我们桌前问“谁是雄飞?”张雄飞听后起身说到外面谈,并拍我肩膀说“走”,走出饭店门口时张雄飞离我约三米远,他面前站着几名男子。张雄飞从身上取出一支手枪(就是我之前看到的那把枪)并指着那几名男子叫他们不要过来,张雄飞叫我跑,我就往大塘宾馆方向跑去,当我跑出几步听到“嘭”一声枪响,枪响后张追上我并和我一起跑到桥南新街一巷子里,在那里我俩分开。8月18日0时许,张雄飞用13288833883手机打来电话,让我打听被他用枪打伤那人的情况。刚挂掉电话不久,“小马”来电问我是否同“雄飞”一起,要“雄飞”打电话给他或到医院看看被枪打伤的男子,我说没和“雄飞”在一起,就挂线了。接着立刻打电话告诉“雄飞”被他打伤的男子已送去医院,警察可能已知道开枪的事,让雄飞将他的手机电话卡和手机电池取出来,逃避警察追捕,挂掉电话后我关掉了自己的手机。
经辨认照片,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正花就是张雄飞,他开枪将一名男子打伤。同时,辨认出被害人刘某乙就是被张雄飞开枪击伤的“刘某乙”。并对被告人张正花使用的枪支照片进行了签认。
27、被告人张正花的供述:2012年7月,我和老乡伍警卫到马某某的赌场赌博,伍警卫输光钱后由我作担保人向马借了1.1万元给伍。之后马多次催促我还钱。8月17日傍晚,马约我去吃饭,我叫王某某陪我去。我担心马找人对付我,出发前我将8月10日左右在大哥肖伟那里偷的一把手枪带在身上。后王某某带马某某到招工桥处,我说现在连吃饭的钱都没了,能否到他的赌场内打工赚生活费,马某某提议我们一起先吃晚饭。我们就随马到东胜新街一饭店内坐下,马某某点完菜,有三名男子从外面进来,前面的是“刘某乙”,后面两人我不认识,刘某乙问我们谁是“雄飞”,我说“我是”,我看见“刘某乙”将手中一把折叠刀给了他带来的一人,“刘某乙”带来的两个人先走出去,我跟“刘某乙”往门外走,王某某跟在我后面。走到门口,“刘某乙”向我走过来,我意识到他想动我,想抓我走,逼我还赌债,因为马某某说过,他也欠“刘某乙”的钱。我立即拿出手枪指着“刘某乙”,“刘某乙”见到并不怕,继续逼向我,我立即将手枪上膛,并大声威吓他“来呀”,“刘某乙”还是继续逼向我,当他离我二、三米时,我对着“刘某乙”的胸部扣动扳机,随后“嘭”一声,看见子弹打中“刘某乙”,“刘某乙”双手举起作投降状,我收起枪放回口袋,转身迅速跑走,王某某也跟我一起跑,后来就分开了。与王某某分开后,我去找以前的女友借了200元钱,但没跟她说什么,拿钱后我坐了电动车到海珠区鹭江找李某某,凌晨2时许,我见到她后,两人租了间临租房,房费每晚50元,李某某付的房费,在李某某冲凉时,我将手机放到她的一个粉红色挂包夹层里,然后就睡觉了。第二天11时许,我到康乐东约南七巷1号四楼一间制衣厂,该厂老板同意我和女友一起来上班,下午,我与李某某将行李搬到康乐东约南十巷2号六楼制衣厂宿舍。我拿着那个装有手枪的挂包到制衣厂宿舍,将包放在我和李某某睡觉的床上,并用被单罩住。到8月20日晚上,我俩在上班时被抓,后在我和李某某睡的那张床上缴获我作案用的手枪。我不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枪放在床上。我自2005年开始使用张雄飞这个名字,但一直没去办更名,我的身份证和户籍名都是张正花。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张正花辨认出被害人刘某乙就是被其用枪击伤的男子。并对作案用的枪支、弹夹、子弹照片进行了签认。
对于上诉人刘某甲、龚某甲、刘某丙、刘某丁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就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本案上诉人刘某甲、龚某甲、刘某丙、刘某丁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张正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故可以列入赔偿范围的项目包括丧葬费和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审法院已依法判令张正花赔偿丧葬费及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依法有据,判决合理。综上,上诉人刘某甲、龚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