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 (3)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某某速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原判认定该公司的过失行为给他造成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行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与郑铭东虽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客观上二者的行为却起到了直接结合引发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作用,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判令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与郑铭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一审对精神损害的判决错误。4、原判对他的后期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劳务费、财产损失、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讯费、代理律师费及其父亲的扶养费等费用,没有进行合法认定或漏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郑铭东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被害人李某某故意隐瞒已婚身份,道德沦丧诱骗他女朋友,在他揭穿李某某的情感骗子嘴脸后,李某某指使其手下,多次对他进行人身恐吓,迫使他采取以暴制恶手法,寄递了一个自制的装有少量鞭炮火药的邮包,将李某某炸伤,他和李某某都有明显过错,对本案的后果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请求判处他有期徒刑六年。
辩护人邓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李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行为获得吕某某的好感,造成郑铭东与吕某某分手,是导致郑铭东实施犯罪行为的导火索和重要原因,李某某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其受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郑铭东悔罪态度明显,恳请法院对郑铭东从轻处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是: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收件验视制度,对于寄件人事先已自行封装的快件,该公司一贯要求开拆包装检查内件,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行为。原判认定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未能尽到检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属于正常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郑铭东制作爆炸物故意伤害与李某某打开盒子的引爆行为直接结合后,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郑铭东应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上诉人郑铭东认为被害人李某某破坏其与女朋友的关系,决定进行报复。2012年1月,郑铭东使用电线、钢珠、电解液、鞭炮等物品,在广州市番禺区某路12号202房制作了一个爆炸物,并用纸盒包装好。同年2月6日9时许,郑铭东来到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广园中路86号的收件点,假冒“某某公司王展鹏”,以邮寄香水的名义,将其制作的爆炸物邮寄给李某某。当日20时许,李某某回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地的住处,发现放在门口的邮件。李某某携带邮件进入1509房客厅,当其打开邮件时发生爆炸,李某某的头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部位被炸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疤痕形成及双眼盲目,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我是一名自由讲师,认识一名女学生叫吕某某,她是做雷克萨斯汽车售后服务的。我跟郑铭东不能算是认识,只见过一面。2011年11月19日早上,我和吕某某在白云区大金钟路溪云居餐厅吃饭,碰到一个男子纠缠吕某某并厮打、拉扯她的头发。我出面制止,还报了110,某某派出所的民警帮我们双方协调了,事后我知道该男子是吕某某前男友。同月22日早上,我收到手机号码为18664728638的手机短信,问我是不是李某某,说通过我的车牌在宝马4S店查档又转接了几个朋友,才拿到我的电话,还说这两天吕某某一直不原谅他,不接他的电话。我用手机打他的电话,他说我涉足他和吕某某的事,吕某某不理他了,要我赔偿他的损失,还在电话那头骂骂咧咧的威胁我。我要求见面再说,他不同意。收到信息这天,我去了天河宝马4S店,质问为何泄露我个人资料并报警。2012年2月6日,我从外面开车回家时接到一个电话,是某某快递打来的,说有个“宝马公司”发了我的快递,要我签收。我就告知快递员说现没人在家,可以直接放在我家门口。至晚上20时我和妻子回到家,从家门口地毯上拿起那盒快递,进到客厅,随手拆开就发生爆炸。那封快递大概和一个鞋盒体积形状相似。
李某某对其手机收到的上述短信内容予以签名确认。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暂住天河区某某地203号(某某地)1509房。2012年2月6日晚上7点半,在家门口看见有个天河区大观南路某某公司寄来的某某快递,是30×20cm规格的文件包的样式,收件人是李某某,于是我将其递给李某某。进屋后我去准备做饭,就听到“砰“的一声巨响,伴有很大的青烟,同时听到李某某叫我的名字。我冲出厨房看到李某某满脸是血,倒在进门右侧,叫我拨打120。我边打电话边扶着他往医院里走,下楼后我想起厨房的火没关,就叫保安扶他,我折回去关煤气,再下来送他到南医三院。到医院后医生给他包扎,并叫我报警。我们是2011年6月买了一辆宝马汽车,2012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李某某才开车去大观路德宝悦宝马4S店做了首保。买车时,李某某留下的地址是暂住地地址,电话是李某某使用的。李某某职业是讲师,主要负责到各地去给企业老板、管理层授课,传授如何有领导力,员工心态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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