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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 (5)

辩护人邓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李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行为获得吕某某的好感,造成郑铭东与吕某某分手,是导致郑铭东实施犯罪行为的导火索和重要原因,李某某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其受伤的事实承担相应的责任;郑铭东悔罪态度明显,恳请法院对郑铭东从轻处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是: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收件验视制度,对于寄件人事先已自行封装的快件,该公司一贯要求开拆包装检查内件,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行为。原判认定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未能尽到检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属于正常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郑铭东制作爆炸物故意伤害与李某某打开盒子的引爆行为直接结合后,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郑铭东应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三项,改判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上诉人郑铭东认为被害人李某某破坏其与女朋友的关系,决定进行报复。2012年1月,郑铭东使用电线、钢珠、电解液、鞭炮等物品,在广州市番禺区某路12号202房制作了一个爆炸物,并用纸盒包装好。同年2月6日9时许,郑铭东来到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广园中路86号的收件点,假冒“某某公司王展鹏”,以邮寄香水的名义,将其制作的爆炸物邮寄给李某某。当日20时许,李某某回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地的住处,发现放在门口的邮件。李某某携带邮件进入1509房客厅,当其打开邮件时发生爆炸,李某某的头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部位被炸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疤痕形成及双眼盲目,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我是一名自由讲师,认识一名女学生叫吕某某,她是做雷克萨斯汽车售后服务的。我跟郑铭东不能算是认识,只见过一面。2011年11月19日早上,我和吕某某在白云区大金钟路溪云居餐厅吃饭,碰到一个男子纠缠吕某某并厮打、拉扯她的头发。我出面制止,还报了110,某某派出所的民警帮我们双方协调了,事后我知道该男子是吕某某前男友。同月22日早上,我收到手机号码为18664728638的手机短信,问我是不是李某某,说通过我的车牌在宝马4S店查档又转接了几个朋友,才拿到我的电话,还说这两天吕某某一直不原谅他,不接他的电话。我用手机打他的电话,他说我涉足他和吕某某的事,吕某某不理他了,要我赔偿他的损失,还在电话那头骂骂咧咧的威胁我。我要求见面再说,他不同意。收到信息这天,我去了天河宝马4S店,质问为何泄露我个人资料并报警。2012年2月6日,我从外面开车回家时接到一个电话,是某某快递打来的,说有个“宝马公司”发了我的快递,要我签收。我就告知快递员说现没人在家,可以直接放在我家门口。至晚上20时我和妻子回到家,从家门口地毯上拿起那盒快递,进到客厅,随手拆开就发生爆炸。那封快递大概和一个鞋盒体积形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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