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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 (7)

张某某对10张混杂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其中2号(即郑铭东)就是2012年2月6日上午在广园中路交寄一件快递包裹的人。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2月6日18时许,拿着三份快递到中山大道某某地,其中有一封给某某地D座1509房的快递,收件联络人是李某某,门铃没人应,我打他手机。他说让我放在门口,到时他来拿。快递件是我们顺丰公司30×20专用文件封,有3cm厚,寄件公司:某某公司,联络员:王展鹏,托寄物的内容是“法国品牌香水一支”。我是当晚17时50分在顺丰公司接驳车收到的快件,快件是密封的。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某某是我母亲的干儿子,2012年2月6日晚,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某被快递包裹炸伤,21时许我到邮电医院急诊室,李某某进手术室前,在我耳边交待说,他今天接到一个宝马车公司的电话,有一份快递交给他,是一份买车送的礼物,但具体什么时候接到电话,包裹是什么都没说。我感觉就是与宝马公司发生了矛盾。他是问思答投资管理公司的讲师,他和周某某共占50%的股份。

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我在某某维修服务公司天河分公司工作,我们一般快递的是宣传单、单据、票据、零配件,不会以快递寄礼品给客户,也没有采购过香水。2011年底,李某某曾与警察来过公司,称他的个人资料被泄密,被人用短信骚扰。

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有一名姓李的客户曾于2012年2月5日下午到我公司做汽车常规机油保养,我请求客户留下联系方式时,他说以前在我们公司曾经发生过资料泄露的不愉快事情,说不愿意留联系方式。我们公司接完车后会由电脑系统打印出一张工单,工单上面就载有客户的资料,工单是跟着车辆进车间维修的,所以有维修车间、车辆调度、洗车间等能够接触到工单的地方的人,都能接触到客户资料。但昨天那个“李生”在系统上并没有详细登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只有车牌号码和姓名。

9、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速运单复印件及投递流程单,证实郑铭东冒名某某公司“王展鹏”,委托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邮寄包裹的情况。

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对速运单及投递流程单进行了签名确认。

10、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穗天公(刑)勘[2012]17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某地,电梯口至1509房走廊地面上留有大量滴状血迹。客厅内距门口20厘米处地面上发现一块人体皮肤组织,客厅内距门口2米处地面上可见大量滴状血状血迹及血泊,血泊中发现一颗牙齿。屋顶天花有破损。客厅内距门口2.5米处地面上有一写有“顺丰速运”字样的信封,寄件单上面写有“寄件公司:某某公司;联络员:王展鹏;收件公司:联络人:李某某”字样。客厅内靠近阳台玻璃门处地面上发现指甲1块。现场收集提取如下物品:爆炸粉尘1份;纸盒碎片1批;玻璃碎片20块;塑料瓶盖2个;电池7枚(5枚5号电池,2枚7号电池);导线17段;钢珠3枚(直径3毫米);红绸绳2段;电珠残余部2块;黑色电工胶带碎片15块、快递信封、血迹、人体皮肤组织、牙齿、指甲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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