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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2号 (8)

11、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文检)字[2012]21号文件鉴定意见证实,送检包裹单上的寄件人填写笔迹与送来署名“郑铭东”的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12、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DNA)字[2012]10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实,送检某某快递信封的封口胶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郑铭东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1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法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L45287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面部疤痕形成及双眼盲目,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1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法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L45720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李某某属部分护理依赖。

15、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某某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1年11月19日7时58分,李某某报警称与郑铭东在白云区大金钟路景云居128号205房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郑铭东与吕某某在该派出所进行调解。

16、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1年11月22日,李某某报警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宝马4S店泄露其个人资料。

17、上诉人郑铭东的供述:2000年我和吕某某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03年一起来广州打工,她现在在广园中路长悦雷克萨斯汽车4S店上班。我和吕某某同居住在白云区景云街某出租屋,到2011年11月11日那天,我们协议分手,我就搬去番禺住了。11月19日周六,我回景云街找吕某某,发现有一个男人睡在床上,我与那男子争吵起来,那男子说吕某某现在是他的女朋友,警告我不要再纠缠她,并且打电话叫人要打我一顿。我便跟他吵起来了,那男子报了警,我们三人一起被带回白云区某某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我记住该名男子叫李某某以及他宝马车的车牌。从派出所出来后,我从互联网上查询到李某某的工作情况,并了解到他已经结婚了,但是吕某某不相信。我从李某某的宝马车牌入手,在赛马场花两百元查到了他的住所和电话。后来我发信息给李某某,想约他出来谈谈,让他离开吕某某,但他打我的手机骂我,还说随时会找人“揪掉我脑袋”,吕某某也不理睬我了。大年初四,我从老家过完年回到广州,越想越气愤,决定好好报复一下李某某。我是学汽车维修的,对爆炸物比较熟悉,于是我在初六或初七从番禺复苏村买了一串鞭炮(约100个左右),在上班的公司弄来了电线、电池、电烙铁等工具,从中山五路陶街买了开关装置。我从鞭炮中取出大约4个矿泉水瓶盖的火药,装进一个玻璃小药瓶,与灯泡、电线、电池及开关连接,再将所有装置放进一个刮胡刀盒子里面,感觉威力不大,又从修车档捡来十几颗小钢珠,还加入洗厕所的电解液,放在盒子里面,用透明胶布封好,只要再一次打开盒子,就会引爆火药,我把它放在自己番禺的租住处。元宵节那天,我带着自制的爆炸物到了白云区广园中路的一家某某快递公司,以寄香水的名义把该爆炸物寄给李某某,寄件人写的是李某某住址附近的一个宝马4S店。我想威力不是很大,只是想炸伤他的手,没有想把他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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