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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77号 (2)

上诉人卢良迟上诉称:其对一审定罪没意见,但其不是本案的主导方,是同案人卢志伟提议抢劫,出资购买水果刀并物色抢劫对象,在作案过程中卢志伟先动刀捅刺被害人,其本人责任对比同案人卢志伟的罪行略轻或罪行相等,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同案人卢志伟,应由立功表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卢良迟在背后捅刺被害人,没有直接击打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卢良迟和卢志伟合力造成被害人死亡,责任较为分散,其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卢良迟归案后能及时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一审判处卢良迟死缓刑并限制减刑,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卢志伟上诉称:其是被动参与犯罪,在案中属从犯。本案系同案人卢良迟提出抢劫,并首先动手捅刺被害人,且由卢良迟去销赃,其本人没有分得赃款。其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卢志伟的供述较同案人卢良迟更具可信度,卢志伟在共同犯罪中听从同案人卢良迟的策划和指挥,起次要及辅助作用,属从犯。卢志伟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卢志伟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诉人陈某灿、唐某斌、唐某娴、唐某莲、唐某珊、赖某兰、唐某儒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量刑畸轻,应以抢劫罪判处卢良迟、卢志伟死刑立即执行。2、原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卢良迟、卢志伟应赔偿赡养费15484.36元、丧葬费28200.5元、交通费35000元、误工费及住宿费31000元、死亡赔偿金552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761884.86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22时许,上诉人卢良迟、卢志伟经密谋抢劫后,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石地铁站A出口处,以租乘为名骗得被害人唐某青(殁年46周岁)驾驶其丰田牌威驰小轿车(车牌号码:粤A610DX)搭载二人。当行驶至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往石壁村方向的偏僻路段时,卢良迟、卢志伟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共同捅刺了唐某青的身体多刀,随后将唐某青弃于大石街会江村天地卫山附近路段。卢良迟、卢志伟共抢得上述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00元)一辆、移动电话一台、现金200余元等财物。作案后,二人驾驶抢得的丰田牌威驰小轿车开回湖南省郴州市。后卢良迟将该车销赃并将赃款挥霍。同年6月15日,被害人唐某青的尸体被发现。

另查明,上诉人陈某灿是被害人唐某青的妻子,唐某斌、唐某娴、唐某莲、唐某珊是被害人唐某青的儿女,上诉人赖某兰、唐某儒分别是被害人唐某青的父母。原判认定卢良迟、卢志伟的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陈某灿、唐某斌、唐某娴、唐某莲、唐某珊、赖某兰、唐某儒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200.5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穗公(番刑)勘[2010]A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分局干警于2010年6月15日11时至12时40分对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天地卫山的现场进行勘验。经勘查,在天地卫山北侧3条下山路的交汇点向西南200m处山路东南侧为一条深沟内,沟内及沟壁上长满树木及杂草。在距沟沿12m沟下有一具男尸头东脚西打横俯卧于斜坡上,已经高度腐败。在尸体东侧1.2m处有一个浅蓝色汽车座垫(含靠背),该座垫正面(含靠背)中间有块状竹块,正面浅蓝色布上有血迹。现场其它地方未见异常。现场提取汽车坐垫1个。

2、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穗)公(番刑)鉴(法)[2012]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穗公(番刑)照字2010A0012号尸体照片,认定唐某青的死因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

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穗)公(番刑)鉴(DNA)(2010)124号法医物证报告书,认定唐某娴、唐某莲为无名男尸和陈某灿亲生女儿的可能性大于99.99%。

4、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13日上网查询唐某青信息、照片,被抢小汽车信息、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唐某青的身份情况及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5、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从湖南安仁县公安局追缴回的悬挂粤BJG225号牌的丰田威驰小汽车,经核查该牌系套牌,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被抢车辆粤A610DX一致。

6、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物品移交清单、立案决定书、关于谭志斌等人收购赃物案的综合材料,证实:2011年7月10日,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坪发现丰田威驰小车疑似悬挂假牌(当时悬挂车牌号码为粤BJG225),遂将该车的车辆识别代码在全国被盗抢车信息网查询,发现与大石派出所登记被盗车辆(车牌号为粤A610DX)比中。经侦查发现该车为卢良迟通过卢剑飞卖给陈某,陈某又将车卖给谭志斌,谭志斌最后将车卖给陈国栋。后安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情况通报番禺公安分局,并将涉案车辆移交该局。涉案车辆于2011年7月14日由安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移交给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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