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77号 (4)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辨认出谭某华是以8000元买车的人。
17、证人谭某华的证言:2010年6、7月份,我在陈某所在村的市场看到一辆灰色的小轿车,无号牌,车身无明显损坏痕迹,听说车子停了很久了。我问陈某车子是谁的,陈某说车子是他朋友的,并把车钥匙给我,我开这辆车几天后被我弟弟谭志斌看到,我弟弟让我问问陈某能不能卖,陈某说要8000元,我弟弟就拿了8000元让我交给陈某,我和弟弟就将该车开走了,后来听我弟弟说他将车转给了一间修理厂。
经辨认照片,证人谭某华能够辨认出陈某是将车以8000元卖给其弟弟的人。
18、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牌楼派出所出具的身份回函,分别证实卢良迟、卢志伟的身份及家庭情况。
19、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户籍材料、暂住证、信宜市金垌镇平地村委会证明等材料,证实各上诉人的身份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与被害人唐某青的关系情况。
20、上诉人卢良迟的供述: 2010年的一天下午,我在番禺区大石街诜村帮卢志伟修车,卢志伟对我和老乡卢浪华说,不如我们一起去抢台车或抢点什么东西去卖钱,我当时答应了他。然后晚上19时许,卢志伟打电话给我,说今天晚上去抢台车。卢志伟开小货车接我和卢浪华到卢志伟家,我们再打摩托车去一杂货店买了两把小刀,我和卢志伟一人放了一把在裤袋内,然后一起搭摩托车到大石地铁口。当晚22时左右,我们到了地铁口,老乡卢浪华就回去了,他说犯法的事情他不做。我和卢志伟就到了一台车旁边,卢志伟和那司机谈价,说地点,具体去哪里我不清楚,大约是鳄鱼公园附近。我们的车子行至鳄鱼公园附近,卢志伟让司机停车,卢志伟用家乡话让我从后面抓住那个司机,用刀捅司机,我用右手勒住司机的脖子,卢志伟从副驾驶位置用准备好的刀子往司机的肚子上捅,司机挣脱我的手,扑到卢志伟身上,我就往司机的背部捅了两刀,很快,司机不动了。卢志伟将司机拉到副驾驶位置,由我在驾驶位上开车,卢志伟带路,将车开到了一个斜坡位置,卢志伟先下车将司机拖到车外,我也下车帮忙,把司机拖到一树丛。然后由卢志伟开车回老家,我坐副驾驶位,我还把车上的血迹用车上的抹布擦干净,将抹布扔掉了。到了牌楼乡,卢志伟停车,我们把车牌拆了,车钥匙由我带着,我们将车开回联扩村,将车开到刘师傅的院子旁,我和卢志伟就坐车回广州番禺区。在将抢得的车开回郴州的路上,卢志伟停车将司机的身份证件和一些文件都烧掉。那两把刀的样式一样,约20厘米左右,黑色胶质的刀柄,尖头、单刃。我们从司机身上抢得一部手机和车上的一百多元人民币,手机是直板的,该手机以及水果刀、卢志伟身上带血的衣服都在回湖南的路上被我们扔掉了。过了几个月,我回老家将车卖给了一名叫“阿剑”的男人,卖了6000元。因没有联系到卢志伟,钱都被我花了。
经辨认照片,上诉人卢良迟辨认出同案人卢志伟是在2010年一起到大石抢劫一辆丰田小车并持刀捅了司机几刀的人。
上诉人卢良迟对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确认是上车的地点、实施抢劫的地点、抛尸的地点。
21、上诉人卢志伟的供述:2010年6月左右,卢良迟开了一辆银灰色的丰田车找到我说他没钱加油,让我给钱他,他说可以跟他一起回老家把车卖了,再平分卖车的钱,他说车是别人欠他钱抵押给他的,我觉得可以,就与他一起开车回老家,途中我有开车并出油钱。回到老家后,我觉得车来路不正就马上回广州了,不知卢良迟有没有卖车,也没分过钱。
2010年5月到6月期间的一天,卢良迟和他的堂哥卢浪华从番禺洛溪街南浦到大石街找我,他们说没有钱吃饭,让我请他们吃饭,我请他们吃饭期间,卢良迟说没有钱用要去搞点钱,他说抢台车,他有门路卖出去,我和卢浪华都同意。饭后,我们坐摩托车到大山富山路一间五金店购买了三把水果刀,我付钱,再坐摩托车到番禺区大石街大石地铁站,从地铁A出口走出地铁站,这时卢浪华说不干了,卢良迟将卢浪华骂了一顿。此时,有一台银灰色丰田小车开过来问我们去哪里,我对司机说去大维村,谈好价钱后,我与卢良迟都坐后排,卢浪华没有上车。由我指路开到江边通向码头的泥路时,我心里害怕,觉得会被抓的,我在车上用家乡话对卢良迟说不要搞了,但卢良迟不肯,我借上厕所让司机停车,想让司机察觉危险离开,但司机没有察觉,卢良迟也催我,说刀已买好了,目标也找到了,一定要搞车,于是我对司机说到官坑朝石壁方向开。在一条没有灯,见不到车辆和路人的泥路,卢良迟靠近司机用左手勒住司机的脖子,右手拿刀对着司机脖子插了一刀,司机用脚踩住喇叭,卢良迟把刀拔出来的时候,我看见血喷出来,我马上下车跑到副驾驶位置,拿刀朝司机的右大腿、右腹部插了好几刀,这时我看见卢良迟用刀对着司机的胸部也插了好几刀。后来司机不动了,但还有气,卢良迟下车,我们一起将司机搬到副驾驶位置,卢良迟坐在司机身上,由我驾车掉头往番禺大桥方向开,约开了一公里,我们停车将司机抬到路边靠近水沟的草堆里。我们用矿泉水洗干净身上的血和车上的血,我将车开到涌口,随后由卢良迟开,到韶关又换我开,我将车开回郴州,之后由卢良迟开回安仁县,卢良迟找了个买家,买家说这车的手续不齐全(我们在司机身上和车上都找不到车的行车证)所以不要这辆车。我们将车开到株洲停在集市上,我说车子不要了,但卢良迟不肯,我说不理了,随便他怎么处理,我便回广州番禺了。回到番禺,我将所有事情处理完后就去深圳帮别人打工。我知道出事,所以在深圳用我哥哥卢志飞的身份务工直至被抓。当晚我们抢了一台银灰色丰田小车,车上有一条双喜烟和两百多元钱、司机的身份证等。烟被我们一起抽掉了,两百多元作为回老家路费和油费。水果刀被我们扔在清远至韶关路段的高速路上了,司机的身份证我们回到老家的时候用火烧了。因为我赌钱输了,急着找钱,卢良迟也缺钱花,所以才去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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