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193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系被害人刘某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被害人刘某的儿子。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系被害人刘某的姐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伟,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因本案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军,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伟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邹某、原审被告人方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方伟,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方伟到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东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的伊露莎发廊里进行按摩嫖娼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方伟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刘某的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方伟逃离现场时,偷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1台和手提电脑1部(经鉴定,三星QT-S3370手机价值人民币156元;三星RV415-S04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2614元)。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方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被害前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溪东大街十一巷3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是被害人刘某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是被害人刘某的儿子。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意见、死亡医学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附带民事诉讼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