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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3)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20时许,上诉人方伟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东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被害人刘某经营的伊露莎发廊里接受刘某的按摩并与刘某进行性交易。其间,方伟与刘某发生争吵、打斗,方伟用双手掐住刘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方伟逃离现场时,盗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1台和手提电脑1部。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被害前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溪东大街十一巷3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是被害人刘某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是被害人刘某的儿子。方伟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邹某的项目和数额为:1、丧葬费,按照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25352.5元;2、交通费、食宿费,酌情计6000元;3、误工费,酌情计2000元。以上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3352.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穗公海刑勘[2012]137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中心现场广州市海珠区石溪东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伊露莎发廊,为变动现场,一房一厅结构,正门为卷闸门,门锁未见异常,进门为厅,厅东南侧为房间,房门向东开,门锁未见异常。房间内靠东墙有一柜子,柜上有一把风扇,在柜子西侧的地面上有一双高跟鞋。房间内靠南墙摆放有一张床,在床底地面上有一个避孕套,床的北侧有一张椅子,在椅子西侧的地面上有一枚指甲,床西侧墙壁的瓷砖上有一处可疑斑迹,在西墙与床之间的地面上有一个枕头。房间内靠北墙自西向东分别有三个衣柜,衣柜内均未发现异常痕迹物证。房间内北侧有一个阁楼,阁楼上有杂物,杂物未见异常。在房间的床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头西脚东,呈仰卧状,左手悬于床边,右手压于身下。尸体上身着橙色连衣裙,下身着紫色内裤,内裤脱至大腿位置。尸体的左手中指指甲有断裂脱落,尸体的颈部有掐痕,尸体的左骼前上棘处有一处可疑斑迹。厅的东北侧为厨房,厨房西侧为灶台,在灶台下方有两包标有“甜蜜宝贝”字样的避孕套。厨房的东侧为厕所,厕所内未见异常。现场提取指甲11枚、可疑斑迹2处、避孕套1个、掐痕处擦拭物1处。

2、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28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刘某的双侧眼周皮肤有散在的针尖样出血点、双睑结膜见散在针尖样出血点及出血斑、气管管腔内有淡红色泡沫、喉腔粘膜及心肺表面等见散在出血点、双手指甲发绀,双肺瘀血,心血呈暗红色流动性,符合窒息的尸体表现;颈部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其中部分呈弧形,皮下脂肪层及颈部深、浅层肌肉均可见出血,符合扼颈作用所致。死者刘某系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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