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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4)

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29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方伟右眼球结膜充血,左眼内侧表皮剥脱,右颌面二处、颈部右侧一处、左手背一处、右手背一处、左中指一处表皮剥脱,前胸皮下出血。上述损伤均为陈旧性,属轻微伤。

4、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2]47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1)刘某颈部二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刘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床边地面指甲、刘某左髂前上棘处皮肤拭子、墙上斑迹拭子、刘某左手环指指甲垢、刘某左手指甲垢、床下避孕套内精液来自方伟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床下避孕套外侧拭子、刘某右手指甲垢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刘某、方伟的成分。

5、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鉴(赃)[2012]191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三星QT-S3370手机1部,串号352672049250515,鉴定单价为156元;三星RV415-S04手提电脑1台,鉴定单价为2614元。以上物品鉴定总值为人民币2770元。

6、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2年9月6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被他人杀害于广州市海珠区石溪村东大街十一巷3号一楼的伊露莎发廊里,经侦查,方伟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9月13日,民警在海珠区金碧花园金诚路将方伟抓获。

7、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方伟的身份情况。

8、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刘某的身份情况。

9、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瑞宝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刘某于2012年9月6日被他杀身亡。

10、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从方伟处搜查、扣押了涉案物品黑色三星Anycall手机1台、银灰色三星手提电脑1台、黑色背包1个,并将手机、手提电脑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的家属。

1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2年9月6日20时23分许,我在石溪东大街11巷4号好运来平价商场内睡觉时,听到有人在对面东大街11巷3号伊露莎发廊内在叫,像被人卡着脖子。我走到商场门口,并让我老婆到发廊察看,她听到发廊里面有一男子在说话,就没有进去。约1、2分钟后,我在商场门口收银台见到发廊内一男子去了一趟洗手间后把发廊的玻璃门关上,并在发廊内坐了大约2分钟。20时31分,那男子打开玻璃门后往左边走出去,我老婆在那男子离开发廊门口时用我店的电脑对他拍了一张照片,那男子何时进入发廊我们没有看见。那男子离开后,我老婆走到发廊,见到“阿玲”睡在床上,回来跟我说感觉不对劲,于是我决定报警。我和老婆只看到那男子的背影,那男子年约30至40岁,短发,上身穿深蓝色短衬衣,穿黑色长裤。伊露莎发廊开了很长时间,一直只有老板娘“阿玲”一人,没有帮工,平时生意一般,“阿玲”除帮人剪头发外,还在房内帮人按摩,她脾气比较大,平时很少与人来往,吃住都在发廊内。她有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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