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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5)

经辨认照片,证人王某指认出方伟就是案发时从伊露莎发廊走出来的男子。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2年9月6日20时许,我老公王某从睡房内出来问我有没有听到女子的叫声,我这时留意到从对面伊露莎发廊内传出来“阿玲”的叫喊声,叫了几十秒,是那种被人卡住脖子后本能的喊叫声音。王某让我去看一下发生了什么事。当我走到发廊厅里面时,听到从“阿玲”房内传出来男人的声音,好像说了两个字,当时房间里没有开灯,门帘拉了下来,看不到里面的情况。我回到商场后告诉王某发廊内有男人的声音,应该没什么事,王某就让我把电脑的摄像头对着“阿玲”的发廊。没多久,看到一男子从“阿玲”的房间内衣着整齐地出来并走进厕所,接着又走到厅内逛了一圈,当那男子走到发廊门口时,顺手将门关上。当时我通过发廊门的一条小缝看到那男子在厅内转了一圈又返回房内,2、3分钟后,那男子离开发廊,往发廊的左边方向走。那男子离开时,我用摄像头将那男子的样子拍了下来。那男子走后我去发廊门口对里面唤了一下,但没人答应,又走进房间门前的门帘旁问有没有人,仍然没有人答应,但看见“阿玲”躺在床上。回来后我对王某说我看到“阿玲”躺在床上,应该是睡觉了,王某说不可能,“阿玲”睡觉肯定会把门关上的,于是报警。我没看到那男子是何时进入伊露莎发廊的,整个过程中除了一开始听到“阿玲”的叫声后就再没有听到“阿玲”的声音,也没有看到“阿玲”走出房间。我只知道“阿玲”是给人做头发的,有时还会给人做按摩,她平常吃住都在伊露莎发廊内,其他就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某指认出方伟就是案发时从伊露莎发廊走出来的男子。

1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2008年前,刘某承租了东大街十一巷3号102房独自经营伊露莎发廊,生意一般。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洗发水,但我见到刘某有从事理发、洗头、洗脸等服务。

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刘某的姐姐,我到广州殡仪馆辨认了刘某的尸体。刘某生前没什么不良嗜好。她有两个电话号码和两个QQ号码。

15、证人邹某的证言:我是被害人刘某之子,很小的时候刘某就与我父亲离开了,之后我跟我父亲生活。2012年9月9日,我到广州殡仪馆辨认了刘某的尸体。

16、上诉人方伟的供述及其辨认、指认笔录: 2012年9月6日19 时许,我喝完一瓶啤酒后想到石岗路天若有情窗帘有限公司找工作,当经过石溪村附近时,可能喝了啤酒的原因,感觉头有点晕,于是就去石溪村一条小巷内前几天去过的一间小发廊做按摩。发廊老板娘主动招呼我到里面房间按摩,谈好半小时15元,按摩过程中老板娘问我要不要做爱,一次150元,开始时我没有同意,但老板娘故意按摩我的阴茎,我有了性冲动就同意了,她拿出来一个避孕套并将灯关掉,做了一两分钟后我就射精了,但老板娘可能不知道,让我起来在上面做,我随口问了一句她有没有性病,她反应很激烈,和我争吵起来,用脚蹬了我胸口一下,我下床穿裤子并骂她神经病,她听后又抓我脸,我感觉右边眼睛被她抓破了,于是我用手去抓她,但她拼命地用手抓我的双手,将我的双手的手背都抓破流血。我很生气,说要掐死她,她说我也不打听一下,这里是什么地方,今天我死定啦,说她打一个电话,我就变成几块了。我很恼火,心一横就说要死一起死,随即我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她按倒在按摩床上。开始时她还拼命反抗,想用手将我的手推开,同时还不停的叫喊,我怕被别人听到,就更加用力掐她的脖子,约七、八分钟后她就没有反应了,双手慢慢松开,我感觉她应该死了,于是我松手在按摩床上坐了一会。我知道我这样用力掐着她脖子会致她死亡的,但是当时我头脑一片空白。由于我的手被抓破流血,我起身到洗手间去将手洗干净并将发廊外面的玻璃门关上,后返回按摩房观察老板娘的情况,发现她的喉咙好像还会动,我怕她醒来叫喊,就走出按摩房准备离开。当我在发廊靠近门口位置取回我带去的黑色布质背包时,发现靠门口位置的一张桌子上放着一台手提电脑和两部手机,我觉得值钱,就把手提电脑及充电器放进背包里,把两部手机放到裤袋后逃离现场。我在石溪村内走了约五十米后,租了一辆电动车回金碧花园二期。在路上,我将两部手机拿出来看了一下,发现其中一部手机很旧,就将另一部手机的电话卡拆了出来,连同旧手机一起丢到新滘西路边上的一个垃圾桶附近。回到金碧花园金诚三街28号706房后,我用胶袋将电脑和手机装好藏在房间衣柜内,前两天我才将那部手机拿出来使用。我从发廊拿的手提电脑是银灰色三星笔记本电脑(没有电池),两部手机都是黑色直板的,我留下来的手机是三星牌的。我跟发廊老板娘进行性交易时使用的避孕套是老板娘提供的,避孕套里有我的精液,争吵过程中可能自行掉在按摩房内了。我离开发廊时老板娘平躺在按摩床上,身上所穿的裙子被拉高到腹部位置,内裤被拉到大腿中间位置。发廊内部是一厅一房一卫生间结构,厅是理发用的,房间是按摩用的,该发廊我去过两次,都是只有老板娘一人看档。作案时我双手手背、右眼睛和脸部都被发廊老板娘抓伤,胸口也被她用脚蹬伤,但都是皮外伤。案发时我上身穿一件深蓝色衬衣,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脚穿一双棕色皮鞋,案发当晚我将上衣和裤子丢到住处楼下的垃圾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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