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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 (7)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方伟因嫖娼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本应理性处理、解决,然而方伟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为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方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由于方伟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限。上诉人朱某某、邹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方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方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吴海涛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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