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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2997号 (2)
三、被告徐州浩然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后收取224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被告徐州浩然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沈 九 安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苏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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