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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0848号(2)
驳回原告卢某某、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5600元由原告卢某某、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 林
代理审判员 许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运华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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