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3094号(2)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代某某修车费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代某某修车费18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代某某停车费200元、认证费100元、营运损失2340元,合计2640元。
四、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0元,合计175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曹某某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尤 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