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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2918号(2)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某某某某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给付原告杜某某工资755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某某某某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支付原告杜某某赔偿金686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某某某某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赔偿原告杜某某失业金损失4176元;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州某某某某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幼儿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尤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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