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2776号(2)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合计415674.5元,其中123098元归原告高某某所有,24619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24619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96467.5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146871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负担188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2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 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尤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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