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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0028号 (2)

二、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由被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 勤

代理审判员 许 春 燕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欣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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