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3027号(2)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标准和依据,及责任如何承担;2、反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标准和依据。
一、关于原告包某某请求赔偿问题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包某某健康和财产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被告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包某某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依照票据确定为33675.5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徐州市老年病医院门诊票据9元及山东省医疗费门诊票据1627元,被告均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供医院处方相印证,对该1636元,本院不予支持;2、营养费,每天15元,以鉴定意见的伤后120日计算,计款1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住院28天,每天18元,计款504元;4、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120日,每天45元,计款5400元;5、交通费,因被告提出异议,且原告提供的六张交通费票据其中的三张出租汽车乘车日期不在住院期间,乘车里程过长,与实际不符,考虑到原告住院及必要护理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300元;6、鉴定费依票据确定,计款2780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1175元,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因原告伤情诊断为右股骨干远端多段粉碎性骨折,且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使用轮椅和手杖与出院医嘱避免患肢负重的意见一致;8、残疾赔偿金,按照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为标准,计算14年,因原告的伤残为十级残疾,残疾系数为0.1,计款41547.80元;9、精神抚慰金,依据被告李某某的过错程度、包某某的损伤结果等因素,确定为2500元;10、摩托车损失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人民币89007.36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因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李某某、孔某某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5942.40元的意见,原告在赔偿请求中已扣除5000元,被告主张垫付的其余费用可凭票据向保险公司理赔。关于被告某某财险徐州公司辩称的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某某财险徐州公司辩称的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从应赔偿的医疗费中扣减15%,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某财险徐州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商业险无不计免赔,应免赔10%的意见,经查保险单上无不计免赔约定,故该意见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免赔部分应由被告李某某、孔某某负担。
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某财险徐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某某财险徐州公司应交强险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某某出限额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承担。即某某财险徐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1547.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75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为60922.80元,某某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28084.56元,扣除鉴定费2780元,剩余部分25304.56元,因原告包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应减轻被告5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某某财险公司徐州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不含不计免赔),故被告李某某、孔某某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某某财险徐州公司公司承担90%,被告李某某、孔某某自行承担10%,即损失12652.28,由某某财险徐州公司公司承担11387.05元,被告李某某、孔某某承担1265.23元。关于鉴定费2780元的承担,应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广李某某、孔某某承担1390元。
二、关于反诉原告反诉的赔偿损失问题
反诉原告请求包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4000元中的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包某某赔偿停车费,该因未提供票据,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包某某赔偿的交通事故验车费和停车费,因未提供有关费用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处理事故的交通费和120出车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由反诉被告承担50%,即105.2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包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计款人民币609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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