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802号 (2)
二、驳回原告黄×虎对被告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虎负担50元,被告王×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凤 金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