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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802号 (2)
二、驳回原告黄×虎对被告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虎负担50元,被告王×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凤 金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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