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0915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0915号



原告李×超,男。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军,男,出租车驾驶员

被告孔×军,男,出租车驾驶员。

原告李×超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凤金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妍,被告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军,被告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超诉称,2012年8月19日3时10分,被告孔×军驾驶苏CE7983号出租车在永安广场南100米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我驾驶的苏CE8036号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我直接财产损失。经泉山事故大队认定被告孔×军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多次协商被告不予赔付。经查被告孔×军驾驶的苏CE7983号出租车为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车辆维修费6450元、误工费4180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中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间接的误工损失。

被告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孔×军辩称,只要一切有明文规定的条文,对于属于我赔偿的合法部分我就愿意赔偿。对于修车费,保险公司如果应该赔偿就赔偿,如果不应该赔偿我也认可;对于误工费部分,我不知道应该谁赔,如果我自己付钱的话,我只认2天的误工赔偿费用400元,因为我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而是4S店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03时10分,被告孔×军驾驶车牌号为苏CE7983的小型客车,沿苏堤南路行驶至苏堤南路永安广场南100米,与原告李×超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E8036的小型客车碰撞运动车辆,致直接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被告孔×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驾驶的苏CE8036号出租车被送往徐州金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因事发当天系周日,保险公司未派员赴现场因此当天没有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后因原告与被告孔×军联系未果,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交纳修理费6450元后将车辆提出。

原告李×超驾驶的苏CE8036号小型客车(出租车)系由朱志刚购买挂靠于徐州市×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营运;被告孔×军驾驶的苏CE7983号小型客车系由王×购买挂靠于徐州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营运,该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但未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该商业险保单后所附《机动车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第五条(三)项的内容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原告李×超主张,因该次事故其维修车辆花费6450元、维修期间误工(停运损失)4180元,为此提交了徐州金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为64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03002668)一张及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一张、徐州市×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徐州市×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苏CE8036号出租车,现每天营业额白天200元正、夜班180元正”的证明一份。经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维修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保险公司定损的4200元金额不相一致;对于徐州市×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营运损失应以出租车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被告孔×军表示如果原告无其他证据其原意赔偿两天的损失400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更主张营运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