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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764号(2)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臧×赔偿原告晏医疗费1577元、误工费760.11元。
二、驳回原告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臧×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道 升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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