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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02号 (2)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借款本金163540元,并支付利息(以16354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和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违约金1635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4960元,被告朱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娜

代理审判员 沈 九 安

人民陪审员 余 岷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赵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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