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02号 (2)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借款本金163540元,并支付利息(以163540元为基数,按年息15%计算,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和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违约金1635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某某支付原告周某某、夏某某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4960元,被告朱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付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娜
代理审判员 沈 九 安
人民陪审员 余 岷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赵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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