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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0538号(2)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140元,被告王某负担5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 林

代理审判员 丁 贺



人民陪审员 李运华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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