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963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东路437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徐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贺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1年10月14日22时40分,本案第一被告驾驶苏CVPXXX号轿车沿淮海东路由西向东在二院东中国银行门前与原告乘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额叶脑挫伤,双侧额部及左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顶枕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颅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擦伤。出院医嘱有:出院3-6月后行颅骨修补手术。2012年3月23日入院进行颅脑损伤术后颅骨缺损修补术。入院记录为:患者于2011年10月14日因车祸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恢复尚可,留有性格改变、嗅觉减退、走路不稳后遗症,术后5月入院行颅骨修补术。左侧额颞部6*7厘米颅骨缺损,失嗅,双方震颤,左侧额、颞、顶骨部分颅骨缺损,双侧额叶软化灶形成。手术应用塑形钛板及钛钉16枚固定钛板。出院诊断:左侧额颞叶颅骨缺损、颅脑损伤术后。该两次住院费用皆由第一、二被告支付。此次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事故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第一被告为肇事车辆苏CVPXXX号轿车驾驶员,第二被告是该车车主和被保险人,第二被告于2011年8月3日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此次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调解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并进行司法精神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损伤构成七级、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36周左右为宜,营养期限以12周为宜。至今原告仍感不适,为此原告保留日后因病情再次诉讼的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382元、营养费1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误工费20488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433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7075元、鉴定费4330元,共计506274元,以上费用由被告人民财保徐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第一、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李某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的精神鉴定结果、伤残、误工鉴定、营养期限鉴定都有异议;原告用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项目持有异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24056.16元医疗费,并赔偿了原告的自行车费用;肇事车辆是李某的,并借给王某使用。
被告人民财保徐州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2、对事故责任存有异议;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4、原告护理费计算有误;5、原告用城镇标准计算各类赔偿项目持有异议;6、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7、原告本身精神疾病鉴定材料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被告方无人知道精神鉴定的材料,导致鉴定结论有误,对于伤残等级人民财保徐州公司不予认可;8、人民财保徐州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22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苏CVPXXX号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在本市淮海西路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东中国银行门前遇乘骑自行车的原告王某某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在该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双额叶脑挫伤 2、双侧额部及左颞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3、左侧顶枕部创伤性硬膜外血肿 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5、左侧颞骨颅骨骨折 6、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2011年11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内容。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加强营养。2、丙戊酸钠0.2口服3/日。半月后复查肝功能、血常规,若正常,连服两月,后2/日连服两月,然后1/日,连服两月。注意定期复查肝功能、血常规。3、门诊随诊,3-6月后行颅骨成形术,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在该次住院的2011年10月15日、10月16日的长期医嘱单中均有“陪人二名”的记录。2012年3月23日,原告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侧额颞叶颅骨缺损 2.颅脑损伤术后。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内容。2012年4月17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不适,门诊随诊。3、按时服药,丙戊酸钠0.2,一天三次,服药两月,一月时复查血常规、肝功能,两月后,一天两次,服药两月,再两月后一天一次,服两月。在该次住院的2012年4月3日的长期医嘱单中有“陪人二名”的记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