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356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冯xx。

原告冯xx。

原告冯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冯xx。

被告冯xx。

原告冯xx、冯xx、冯xx诉被告冯xx、冯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磊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冯xx、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冯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冯xx、冯xx诉称, 原被告父母在金山街道办事处屯里社区承包了耕地,后因政策需要,该耕地被征收,补偿款为93978元,现父母已过世,该笔补偿款由金山街道办事处代收代发。后金山街道办事处屯里社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93978元遗产发给二被告。故请求法院判令对93978元遗产进行分配。

被告冯xx辩称,原告诉请不成立,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承包地由二被告分种,土地征用补偿款是村里让领的,其中分几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是补偿给实际耕种人的。

被告冯xx辩称,承包经营的土地不算遗产,因此不应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母冯xx、冯xx在泉山区金山街道屯里社区有一级地0.64亩、二级地0.1亩、自留地0.1亩、菜地0.04亩。冯xx、冯xx已分别于2006年、2002年去世。去世后其名下土地由二被告均分耕种使用。2011年3月、4月9月上述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分别为:一级地0.64亩,补偿费72704元。其中土地补偿费8064元,安置补助费22016元,青苗补偿费576元,附着物补偿费34368元,奖金7680元。二级地0.1亩,补偿费1136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元,安置补助费3440元,青苗补偿费90元,附着物补偿费5370元,奖金1200元。上述款项由泉山区金山街道屯里社区分配在冯xx与冯xx名下,已被二被告平均领取。

上述事实有泉山区金山街道屯里社区证明及补偿款明细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根据以上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所得土地补偿费,具有集体财产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涉案土地补偿款等补偿费用由土地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街道屯里社区发放给失地村民,以改善失地村民的生活条件和社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去世后,其承包的土地并未由集体收回,而是由二被告进行耕种。从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街道屯里社区土地补偿款领取明细看,涉案土地被征收后,该款仍分配至冯xx、冯xx名下,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亩数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该社区的分配标准是基于被征土地的数量,并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分配的,因此,涉案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奖励款属于冯xx、冯xx生前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承包土地的派生利益,虽系冯xx、冯xx去世后分配,也应认定为冯xx、冯xx作为土地承包人应得的补偿性收益。上述费用可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因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5名继承人平均继承。因此二被告应当分别给付三原告各4366元。补偿款中的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实际耕种及使用人的补偿,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冯xx、冯xx所有,不应进行分割。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xx给付原告冯xx、冯xx、冯xx各4366元 ;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xx给付原告冯xx、冯xx、冯xx各4366元 ;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