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356号(2)
三、驳回原告冯xx、冯xx、冯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冯xx、冯xx、冯xx负担750元,被告冯xx、冯xx各负担6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磊 明
代理审判员 汤 文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文 杰
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张 甜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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