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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74号(2)
驳回原告朱XX对被告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后为36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军 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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