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125号(2)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XX帘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淑梅医疗费73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3250元、工资补差7000元、误工费3900元、交通费400元、降温费及烤火费1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徐州XX帘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军 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