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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1309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泉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汤XX

委托代理人吴X

被告徐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

委托代理人焦X

原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军麟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X、吴X、被告徐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5日、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徐州“万裕.君悦酒店施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开发的万裕.君悦酒店工程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于2009年6月25日竣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委托审计,工程总价款为64098781.88元,原、被告对徐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予以签字确认。截至2012年2月3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55722700元,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376081.8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376081.88元;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垫付应由原告承担的发票税款2528800元,原告同意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被告徐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工程款与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不一致,被告垫付的应由原告承担的发票税款系在原告起诉之前缴纳,同时应扣除原告工期延误应予以的罚款及工程款总额5%的质保金。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将工程造价5%留作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付清,这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2、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过高,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自2008年以来,先后累计付款数十次,累计金额58000000元,但原告一直不给被告提供正式发票,给被告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后在被告垫付发票税款的前提下,才给原告开具发票,剩余工程款的发票至今还未提供给被告。3、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发包人被告,承包人原告;工程名称:万裕君悦酒店公寓;工程地点:解放南路300#“万裕风情园”南隔壁;工程内容:土建、安装、附属工程;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所含工程范围,2、招标范围外的工程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签订涉及变更;开工日期:2007年12月18日;合同价款:暂定价款1802.92万元。2007年12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徐州“万裕.君悦酒店”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对相关权利义务进一步进行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为:“根据形象进度甲方按月审核乙方当月完成的工作,并付工作量造价的55%。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应付完成总进度价款的75%,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造价的95%,余款留作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09年6月25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2010年2月3日,徐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为:64098781.88元。工程施工工程中,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573170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为原告垫付发票税款25288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委托付款书》,内容为:“我公司本次委托贵公司垫付万裕.君悦酒店工程发票税金贰佰伍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528800.00),收据编号为0084484,视同我方收到万裕.君悦酒店工程款。”因诉争工程尾款被告一直未能与原告结算,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被告以辩称理由予以答辩,经调解不成。

本案中双方存在以下争议,本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一、被告在起诉前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多少。原告认可被告在起诉前已支付工程款55731700元,同时同意被告垫付的应由原告承担的发票税款2528800元从工程款中抵扣,但认为该款为起诉后支付。从被告提供的《委托付款书》、建筑业统一发票以及银行的进账单的日期(2012年6月29日)来看,早于原告起诉立案时间(2012年8月21日)及起诉状落款时间(2012年7月12日)。同时,该款实际也应在被告支付工程款时由原告支付。因此,本院确定被告实际已付工程款为5826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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