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0327号 (3)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赔付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79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799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医疗费1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营养费570元,合计12515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凤 金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