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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0327号 (3)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赔付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79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799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医疗费1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营养费570元,合计12515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凤 金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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