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131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0131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韦××
被告徐××
原告赵××诉被告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凤金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韦××,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2年6月29日,被告韦××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赵××借款134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7月18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韦××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向韦××的配偶徐××主张权利,徐××以不是自己借款为由拒绝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4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65000元。
被告韦××辩称,我以前的业务关系徐××都是不清楚的,我向原告借款的时候,徐××并不知道也没有享受借款所带来的利益,而且在此之前徐××根本不认识赵××。我现在和徐××已经离婚,原告起诉我是可以的,我也认账,但是没必要起诉徐××。我现在确实没有钱还款,但我愿意把新苑景园的房子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要求,我只承认我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我都不认可。
被告徐××辩称,韦××以前做业务的时候都不做借款的,她做的这些业务我从来都不知道。韦××和原告做这笔业务的时候我们家里人都劝她,但她对我隐瞒和欺骗,我是后来才知道的。而且这笔钱没有给我们家庭带来利益,韦××这些业务债主我根本都不认识,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我们之前是夫妻就要替她承担。韦××怎么还款我不发表意见,我也没有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韦××与被告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此前被告韦××从事银行资金过桥、保证金以及帮他人增资、验资等业务。2012年6月29日,被告韦××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约定借期十天左右。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将1400000元的资金转入被告韦××账号为6221730601002363262的江苏银行银行卡中(转账金额分别为900000元和500000元)。十天后,被告韦××向原告支付了21000元的利息但未归还借款本金。2012年11月,被告韦××为原告补写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赵××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此笔款项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江苏银行卡卡转账第一笔玖拾万元整,第二笔伍拾万元整。借款人:韦××。2012.6.29。
2012年12月6日,原告赵××与被告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韦××于2012年12月13日前偿还原告赵××借款本金60000元的协议,其后被告韦××又向原告支付了4600元。此后被告韦××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3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元。
原告赵××于2013年1月6日具状来院要求被告韦××、徐××偿还借款本金1340000元及利息,被告韦××、徐××分别以辩称理由予以答辩。本院开庭后,被告韦××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汇付10000元、2013年2月28日给付原告1000元。对于2012年12月13日协议后的付款,被告主张支付的借款本金,原告主张作为利息支付。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韦××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有原、被告间的卡卡转账记录及被告韦××为原告补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条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借款时的利息约定,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交付的第十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1000元利息,据此推算原告主张在出借款项时双方商定按每天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应能成立。因此本院确认被告韦××于2012年6月29日向原告赵××借款1400000元以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且约定借款期间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原告索要借款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被告韦××偿还的60000元确定为借款本金;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韦××明确表示其在2012年7月8日(借款第十天)向原告归还的利息21000元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抵作本金,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查2012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内短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据此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出借的1400000元十天的利息应为8975元,被告多支付的12025(21000元-8975元)应作为本金从1400000元中扣除,即自2012年7月8日起被告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387975元,再扣除双方认可的60000元本金,自2012年12月13日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327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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