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第1567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泉民初字第1567号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刘××,江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
原告吴××诉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凤金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进入第二被告处从事73路公交车驾驶员工作,第二被告违法收取了安全服务互助金30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的时间为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每月工作23.5天,每月加班总计146余小时,但被告进支付很少的加班费;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仅发放100余元的工资。原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少付的加班工资144943.6元及赔偿金72471.5元、病假工资2976元、经济赔偿金10231.2元、返还安全互助金30000元并赔偿损失10494元,合计271116.3元。
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原告主张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单位根据公交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由劳动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用“按劳分配为肢体、按岗位、按贡献分配”等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实行岗效工资分配制度;被告单位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对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做了规定;被告在工资发放表中注明了加班工资及节日工资的数额,每月发工资前都要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签字确认。因此,原告的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工资已经按考核办法计算并随当月工资进行发放,并不存在拖欠的事实。二、根据被告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的规定,员工请假休假必须携带所需资料(病假携带有效病情证明材料)到本单位有关人员处领取原告请假审批单,由本人认真填写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等交予领导签字后方可有效,但原告没有按请假程序审批,既未提供有效的证明,也未经领导审批,因此其要求病假工资缺乏证据。三、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自2011年1月初未经批准就不来上班,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原告发出上班通知书、于2011年4月19日登报通知原告上班,但原告仍不到工资报到上班,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工资《员工奖惩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起解除了我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不应享有经济补偿金。四、关于返还安全互助金。2011年9月14日,原告已到被告单位办理了安全互助金的退回手续;原告与被告间没有支付(安全互助金)利息的约定,此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无支付利息的先例,且安全互助金并非民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于法无据。
原告吴××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吴××(乙方)与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甲方)签订于2007年12月15日和2010年12月11日(13日)的劳动合同书各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驾驶员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按法制度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安排乙方的驾驶员工作岗位属于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一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退钱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甲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甲方《工资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确定,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业绩考核应得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由甲方以公示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乙方有疑异的在公示期间内提出,甲方及时核实、解决。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2010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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