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初字第1567号 (2)
二、姓名为吴××、编号为502149的工作卡和工号为27的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工作卡印有“徐州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上岗证印有“徐州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二公司”字样。
三、原告吴××打印于2011年1月4日的“交银自助通”查询但一分,其中显示自2006年7月3日至2008年9月20日的交易明细,其中2008年2月、4月、5月、8月没有交易记录。
四、原告公积金信息一份,其中显示:缴存状态正常,身份证号320311197209010011,职工账号0181007380000013,单位名称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归集点市本级,应缴月份201012,月缴金额128.00,本金余额3349.96。
五、显示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的工资条一张,其中显示吴××当月应发工资2336.7元(含加班补助、延时补助、国庆节加班、星级考核、IC提成等)、实发工资2055.9元。
六、包含原告驾驶的车辆在内的73路21辆车前蟠桃收发点次表一份,其中注明各车次一天内在起点和终点站的运行时间。
七、载明时间为2010年9月19日的车辆人员动态表一份以及名称为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行车路单一份。其中车辆人员动态表载明了73路车的出场时间自5:35至7:09;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行车路单显示车号为12915号公交车当日从金山桥和大福源开车的时间分别为6:24、7:40,8:22、9:15,10:30、11:25,12:46、1:40,2:48、3:43,5:45、7:40。
原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早上5:40至晚上8:00;3、原告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时间,每天都存在加班的事实;4、按照原告工作时间与被告提供的工资对比来看,被告没有按照原告实际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费用,即被告存在少付原告加班费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两份、工资条一份、公积金信息一份、有关工资发放信息的银行查询单一份、工作卡及上岗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只是一个月的,无法说明原告的工作时间问题;对于原告提交行车路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被告调度书写;对于原告提交的73路收发车表和车辆动态表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
被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及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徐州市劳动局徐劳护[2001]7号《关于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劳社劳薪[2007]26号《关于同意部分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劳社劳薪[2009]28号《关于同意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各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同意被告公司对于驾乘人员、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签订双方为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和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集体合同》一份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两份,其中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合同管理、奖惩、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计发办法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双方为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和吴××的《劳动合同书》两份,签订日期与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同;徐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员工考勤表一组(时间自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其中记载原告吴××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各月的出勤时间分别为20天、21天、24天、24天、22天、21天、23天、23天、0天、20天、23天、17天、13天、(缺3月)23天、24天、22天、22天、21天、22天、21天、16天,2010年12月旷工19天、出勤10天,2011年1月至3月记载为旷工;被告公交二公司工资单一组(时间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工资单各项为姓名、出勤天数、应得工资、附加工资(含加班补助、延时补助、节油奖、节日加班、其他补贴、IC卡提成等)、共得工资、应扣款项、内扣款(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实发工资、领款人签字,其中涉及原告的加班工资、延时补贴、IC卡提成各月均有发放。
被告以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对原告等职工实行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发放的依据是由职代会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经过市劳动部门备案,向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工资发放的数额与考勤天数一致,且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延时、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况。
二、空白员工请假审批单、续假单各一份,其中涉及员工的姓名及所属车队、应由员工本人填写的请假(续假)事项、车队领导审批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审批单归档时间及请假附件名目等栏目;吴××2010年10月打卡考勤表一份,其中显示原告该月早上上班时间最早为5:57、最晚为6:21,下班时间(可见部分为6:12至6:17;2010年10月24日的行车路单一份,其中显示早上第一班车开出时间为6时23分、最后一班车到达时间为7时24分;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的原告病历一页、仁慈医院诊断报告一份以及医疗发票一张、原告2011年2月15日民政医院病假条一张,徐公交[2008]49号《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一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