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147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0147号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路437号。
负责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瑞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5日、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黄某某,被告张某、张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某诉称,2010年8月22日22时,被告张某醉酒驾驶被告张某某的苏CKC903号车将原告撞伤。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做出(2010)泉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对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前的损失进行判决。现原告因后续治疗产生相关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7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护理费10400元、交通费6166元、鉴定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52682元、营养费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94129.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93元、残疾用具费870元,合计234956.17元。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损失。原告钢板断裂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不应由被告承担,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于本次事故没有过错,肇事车辆在肇事前有合格的车检记录,并且不知道被告张某在驾驶车辆时饮酒。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二次治疗费用与其自身的过错或医院的钢板不符合治疗要求有关,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第二次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护理等损失。原告的各项诉求较高,相关的计算项目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特别是误工损失,原告计算的标准高时间长,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前期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一定数额,具体见(2010)泉民初字第2074号判决书,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十级伤残并没有丧失劳动力,不应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父亲,被告张某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质。2010年8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被告张某某名下的苏CKC903本田轿车,沿徐州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市汽车南站对面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人行横道原告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郝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张某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郝某某无责任。原告郝某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救治,于2010年8月26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于2010年10月18日出院。《手术同意书》记载:“……手术仍有可能发生如下医疗风险:……4-14内固定松动断裂……”。出院情况:“右大腿、右前臂、胸、腹、双足等多处仍有酸痛感,无法行走。查体:双小腿、双踝关节石膏外固定,右大腿、右前臂伤口愈合良好” 。出院诊断:“右股骨下段骨折,右尺骨下段骨折,闭合性胸外伤,肺挫伤,闭合性腹部外伤,双足多发骨折,左大腿外伤。”
2010年9月21日,原告郝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本院审理后确认如下事实: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郝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乡。原告郝某某自2004年至2010年一直与其妻黄喜燕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汤山社区汤林村,并以开货车营运为职业。原告郝某某的误工费按照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道路交通运输业职工的年平均收入计算。201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郝某某医疗费175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18元/天*56天)、营养费784元(14元/天*56天)、误工费4050元(25934元/年/365天*57天)、护理费2280元(40元/天*57天)、交通费923.5元并驳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19日,原告郝某某因“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断裂”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在该院行“右股骨骨折断裂内固定取出+取骼骨骨折断裂端植骨+重新钢板螺旋内固定术”。原告郝某某的入院病情摘要记载:“……患者昨晚在床上 ‘弯腿’过程中,突感右大腿疼痛,活动受限,急送汤山人民医院就诊,摄右股骨X光片‘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断裂’”。后原告郝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壹月。壹月后复诊。2、避免右下肢负重。3、继续活血化瘀、促进骨折愈合等药物治疗。4、继续右下肢石膏固定。5、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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