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403号(2)
本院所支持原告左x的医疗费409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195元、误工费4878.41元、护理费650元、交通费200元均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故应由被告xx财险徐州公司直接向原告左x赔偿,被告王x不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左x医疗费409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营养费195元、误工费4878.41元、护理费650元、交通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左x对被告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道升
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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