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泉民初字第976号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泉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袁xx,男。

被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xx诉被告徐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市政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道升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天刚、被告xx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2010年8月21日晚9点左右,原告骑着电动车沿着解放南路往北走,当行至希尔顿饭店南50米拐弯处时,被被告xx市政公司没有设立任何安全标记的一堆黄沙摔倒,后被好心市民送进了徐州四院进行检查治疗。经透视照片检查为右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粉碎骨折。眼部、脸部、头部、腿部皮肤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原告自入院后,被被告xx市政公司没有一个负责人前来看望,原告先自行垫付了医药费。三天后院方要为原告手术,原告爱人找到被告xx市政公司要钱手术也没有要到钱,原告只好保守治疗,5天后回家静养吃药恢复。经过一年多的恢复修养,2011年12月20日,原告去四院再次复诊肩部没有痊愈,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陈旧骨折。右肩关节粗糙、右肩峰撞击伤、右肩陈旧性脱位、右肱骨大结节陈旧骨折。被告xx市政公司对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在解放路这么繁华的道路上施工竟然忽视安全管理不设安全提醒标志,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原告受伤后,家人先后找到送沙员乔xx、被告xx市政公司项目经理胡xx、徐州市xx项目办公室、被告xx市政公司的几位领导,要求他们协调拿钱来治病,最后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371.70元、交通费35.80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12426元、残疾赔偿金91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市政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比较长,单位又经过改制,一些领导不清楚当初发生的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一是与被告有因果关系,二是有关的赔偿事实有法律依据。原告是成年人,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沙子堆放的位置也不是骑行电动车的必经之路,原告应自己承担5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晚9时左右,原告袁xx乘骑电动自行车沿徐州市解放南路慢车道由南向北驶至希尔顿酒店附近时,不慎驶入路面的一堆黄沙上,导致原告袁xx摔倒受伤。

原告袁xx受伤后,即被热心市民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救治,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粉碎骨折。经手法复位、贴胸壁固定,医嘱:收住院。当日入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粉碎骨折、头面部挫裂伤术后。拟2010年8月24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肩部修补术”,后原告袁xx及家属要求取消手术,于2010年8月25日伤情好转出院。其、出院医嘱为:1、三角巾悬、贴胸位固定一周。2、一月后门诊复查。3、患肢不可负重、手指主动屈伸运动。4、X线片骨折基本愈合后,行肩关节功能锻炼。5、头部7-10天拆线。原告袁xx出院后曾于2010年8月27日、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10日门诊复查及治疗。

期间,2010年8月21日22时45分,原告袁xx的朋友刘xx代其向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报案,处警经过及结果为:2010年8月21日22时45分许,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希尔顿大酒店门口,报警人刘xx称:我朋友骑车被门口放的沙子滑倒了,人伤了,现在医院抢救,请派出所来现场。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得知,2010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刘xx和朋友骑电动自行车在解放南路由南至北行驶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希尔顿大酒店门口时由于路上堆放沙子较滑,致使其朋友连人带车摔倒,民警到达后受伤者已送医院。民警做好处警记录,并在沙堆旁设立提醒标示。建议做其他警情处理。

2010年8月23日,《都市晨报》A05版刊登《路面堆黄沙 摞倒骑车男》一文,内容为:21日晚10时许,袁先生骑电动车沿解放南路向北至希尔顿酒店附近时,不慎驶入一堆黄沙上摔倒昏迷。热心市民将袁先生送往医院,奎山派出所民警连夜在该处设提醒标志并介入调查。当夜,记者随目击者刘女士等人来到事发现场。解放南路希尔顿酒店南侧的慢车道上有一堆黄沙,黄沙周围没有围栏或其他安全提醒标志。黄沙被过往车辆碾轧出不少车印。现场停有一辆散架的黑色电动车,车身上有摩擦路面留下的痕迹。据目击者刘女士介绍,当时她正骑车沿解放南路向北行驶,听见“轰”的一声,只见她前面3米多远的男子骑上一堆黄沙,摔倒后人车甩出数米远,男子大叫着趴在地上不能动弹。刘女士和其他两名骑车市民立即过去,发现男子已经昏迷不醒,他们迅速将男子抬着送往市中心医院并报警。当晚11时,记者在市中心医院急诊外科见到了伤者袁先生。袁先生已经苏醒,头部缝合了12针。医生说,经过诊断,伤者右肩关节脱位伴右胫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伤势较重,需住院观察治疗。晚上11时30分许,奎山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伤者及目击者进行调查,随后在黄沙周围设置了安全提醒标志,表示将追查黄沙的责任单位,要求其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